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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园等公共场所被未牵绳的宠物所伤,场所管理方是否有先行赔付责任?

2026-03-30 12:05:02 浏览次数:1
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损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案件情况分析

结论与建议

综合来看,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方对未牵绳宠物伤人事件不承担直接的、首要的赔偿责任,但可能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补充责任。责任的最终认定,取决于管理方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预防此类风险的发生。

行动建议

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或视频(显示未牵绳宠物、伤情、公园环境等)、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票据)、与饲养人或管理方的沟通记录、报警回执等。 明确责任人:首先应向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向管理方追责: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难以找到或无力赔偿,而您能证明公园管理方存在过错(如未张贴相关提示、未进行有效管理),可向其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寻求法律途径:如协商无果,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宠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以及公园管理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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