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申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结论:单位按最低基数为您缴纳社保的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这属于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您在退休、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社保待遇受损。
行动建议:
风险提示:社保缴费基数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您未来的各项社保待遇。如果单位长期按最低基数缴纳,将导致您的个人账户积累减少,进而影响养老金、医疗报销等权益。建议您尽快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