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同上)
可以修改或撤销,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结论: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婚后是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修改或撤销的。公证本身并不阻碍协议的变更,但变更协议本身不强制要求公证。
建议:
风险提示:如果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变更内容不明确,可能引发争议,导致原公证协议仍被视为有效。因此,采取书面形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