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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在计算加班费时是否需要纳入?

2026-04-29 06:19:01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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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构成】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高温津贴性质】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具体分析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在计算加班费时,高温津贴原则上应计入计算基数

三、例外情况

结论与建议

结论: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加班费时,原则上应将其纳入计算基数。

建议

对劳动者而言:若您发现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费时未将高温津贴计入,应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指出其法律性质。若沟通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依法支付加班费。 对用人单位而言:为确保合规经营,建议在计算加班费时,将包括高温津贴在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作为基数,避免因少算加班费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 注意事项: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因地区、行业或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而有所不同。如有争议,应以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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