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常见的问题,答案很明确:不是的。
“保护期结束后”通常指的是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免责考察期”结束。在中国现行的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例如深圳、上海浦东等地)中,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破产法中,债务免除(免责)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目标之一,但并非所有类型的债务都能获得免除。
以下是关键点解析:
一般来说,免责制度旨在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因此,大部分普通的、无争议的消费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在符合条件后可以被免除,例如:
各国法律和我国的试点条例都明确规定了某些特定类型的债务,即使破产程序完成、保护期结束,债务人依然有义务偿还。常见的不可免责债务包括:
该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免除的债务:
保护期结束后,并不意味着“所有债务一笔勾销”。它是一个法律程序的阶段性节点。最终能否获得债务免除,以及哪些债务能被免除,取决于:
因此,债务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个人破产制度提供的是一种有条件的、部分债务的豁免机会,旨在实现公平清偿和债务人重生,而非逃避所有法律和道德义务的途径。